3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提出“京津冀协同”防治策略,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不仅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还着重对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机动车和重型车排放污染治理作出规定。 针对机动车和重型车排放治理的主要措施 《条例》*七条提出,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有关部门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市鼓励用于**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九条提出,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统筹推进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采用铁路运输大宗货物,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 《条例》*十条提出,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条例》*十一条提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条例》*十九条提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三十五条提出,违反本条例*十一条其中一款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其中,*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十四条其中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三十八条提出,违反本条例*十五条其中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有关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提出“京津冀协同”防治策略 《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在北京市此类地方法规中提出了“区域协同”的相关规范。 《条例》其中一条提出,北京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三十条提出,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条例》*三十一条提出,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 《条例》*三十二条提出,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条例》*三十三条提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这些都很好的体现了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这些规定,对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尤其是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吴青认为。 来源:中国汽车报 END